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云根与施心才、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民初5761号
原告:赵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心才。
被告: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华城公寓。
法定代表人:周龙才,系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云根与被告施心才、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号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5万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华城公司承建了句容市开发区五洲花苑商住小区建设工程,2015年1月华城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心才,施心才雇佣原告等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2月27日原告在施工中受伤。事后,原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云根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瑾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