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17436号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英,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16827521P),住所地在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集贤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案件中,原告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撤回起诉。现原告中联公司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5元,由原告中联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立海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