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破申13号
申请人: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集贤路**。
法定代表人:施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海涛礼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鹿鸣路**
法定代表人:温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市海涛礼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礼花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2月18日,本院立案登记海涛礼花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海涛礼花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登记机关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鹿鸣路**营场所已拆迁,海涛礼花公司亦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经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某公司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海涛礼花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产,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华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海涛礼花公司的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盐城市海涛礼花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裴森辉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陈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