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7578号之一
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司徒庙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伟,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一马先制衣有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扬州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谢云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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