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321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自动向本院案款专户汇入42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砀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