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16827521P(1/2)。
法定代表人:周龙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已经缴纳税款154000元,二审法院改判***承担税款19***30.85元,但未将该款扣除,导致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少支付工程款15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税款应由***缴纳,并在江苏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减了相应税款。二审期间,***主张已缴纳154000元税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对此未作评判。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一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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