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民终726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对上诉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9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9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第38页中倒数1-3行所附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删除。
审判长**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