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合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22号综合楼3#楼19层西侧。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用
审 判 员 林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