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2965号
原告: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