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金婵,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招发,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住**市蕉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陈发留,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诉人陆金婵、***与上诉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发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金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33元,上诉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用
审判员 林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