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陆金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金婵,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招发,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住**市蕉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陈发留,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诉人陆金婵、***与上诉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发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金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33元,上诉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用 审判员  林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