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840号 原告: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正东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21楼。 负责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21楼。 负责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在宣判前撤回对本案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3.77元,向原告退还16,391.8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6,391.89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向原告退还5,0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