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325号
原告: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武穴市武穴办事处陶饶路。注册号:421182000034597。
法定代表人:陈大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国,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七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2975B。
法定代表人:金林,董事长。
原告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武穴市晓蓝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