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6403090410。
委托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宇公司以已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