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发展大道南侧(六十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720EXO。
负责人:周一新,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冈市七一路**强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2975B。
法定代表人:金林,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1124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