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2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发展大道南侧(六十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720EXO。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冈市七一路**强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2975B。
法定代表人:金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身份证住址**县,现住**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江乐芳
书记员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