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241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发展大道南侧(六十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720EXO。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冈市七一路**强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2975B。
法定代表人:金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身份证住址**县,现住**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对其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江乐芳
书记员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