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903执保516号
**有:
申请人**有与被申请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210000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2)桂090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21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14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