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县石某某和建材经营部、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924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石***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
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石***和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兴业县石***和建材经营部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1元、保全费2854元、执行费2403元申,申请执行人兴业县石***和建材经营部向我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李宗雄
审 判 员 郑 聆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家乐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