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3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福绵圩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718303073。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不当得利款20129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林广球
审判员 罗旭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