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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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7民初8239号
原告:南宁市同享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二十四中大门口距离南面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997079113。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福绵区***福绵圩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7183030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市同享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同享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同享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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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靖
书 记 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