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高作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69400元及利息、律师费6537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3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诉讼期间,本院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木胶板一宗,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前往木胶板存放地点烟台市芝罘区天伦嘉园项目工地查找查封物品,未查找到。本院先后与发包方、承包方联系,均表示不清楚查封物品下落。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到芝罘区世回尧派出所报案,世回尧派出所现已立案侦查,至目前尚未回复。因本院查封的物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作良高消费。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王群昌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