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3172号之二
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2。
法定代表人何伟达,总经理。
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
法定代表人高作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其烟台市芝罘区天伦嘉园项目工地的规格为183cm×91.5cm×1.2cm的木胶板(红板)3080张,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其烟台市芝罘区天伦嘉园项目工地的规格为183cm×91.5cm×1.2cm的木胶板(红板)3080张(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