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2。
法定代表人:何伟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高作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3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烟台市芝罘区天伦嘉园项目工地的规格为183CM×91.5CM×1.2CM的木胶板(红板)3080张,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烟台市芝罘区天伦嘉园项目工地的规格为183CM×91.5CM×1.2CM的木胶板(红板)3080张(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由秀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