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保12号
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作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3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