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691民初3172号
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高作良,总经理。
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货款1694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8276元(庭审中变更为653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天伦嘉园项目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木胶板3080张,总计价款169400元,被告收货后开工前即退出工程施工,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合同,就甲方购买乙方木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规定,产品规格及付款方式为:规格为1.83m×0.915m×1.2m的木胶板(红板)每张55元,规格为3m×5cm×7cm的进口松木(**),每立方米1840元,乙方向甲方供木胶板、**货到指定地点后当场验收,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本合同工程垫资材料款(木胶板、**)。甲方于2017年2月份之前材料款全部付清,若没有按时付款,超期木胶板、**支付总货款10%违约金,并付清货款。第六条规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向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甲乙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协商不妥,需要开增值税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材料款总造价7%的税金,律师费及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该合同落款甲方处盖有被告印章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处盖有原告印章并有原告员工***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告交付木胶板3080张,被告收货人*贵成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并注明货物单价按合同执行。该批货物价款共计169400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于2016年11月2日与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马洪亮、***律师作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6620元。原告实支付律师费6537元,2016年12月1日,该所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537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木胶板的价款共计169400元,被告应于2017年2月底以前付清,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169400元,并承担以此款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合同对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作了明确规定,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6537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9400元并承担以169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65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