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骆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