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三都镇东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财保1号
申请人: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德市三都镇东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德市,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德市、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德市、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