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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某某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518号 原告:**能,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白沙滩大酒店1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能与被告***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3日原告**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能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