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2324号
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