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79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5号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8567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4368.16元、执行费26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代理审判员杨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