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预)字第1号

申请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景公司)以被申请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凯发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凯发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00元,股东登记为***和***,两股东各出资250000元,投资比例各占50%,因未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检,2005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10月29日,怡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发公司返还工程款185670元、支付承包利润117625.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凯发公司返还怡景公司工程款185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怡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月20日,宁波中院作出(2010)浙甬商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怡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2)甬慈执民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以凯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非凯发公司股东。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甬慈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非凯发公司股东。凯发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故申请人怡景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被申请人凯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