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龙口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三初字第872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龙口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治波,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口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任天英
人民陪审员秦万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