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231号
原告: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夷山市星村镇洋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080P。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晟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福宁街东升大厦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69259818A。
法定代表人:陈喆,执行董事。
原告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建中晟业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 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