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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9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034104.73元(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9年7月8日),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7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室及泰兴市黄桥镇***房屋、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室及泰兴市***号房屋、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号东数第*户房屋、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泰兴市****的房屋与各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除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义务外,还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89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71元,由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034104.73元(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9年7月8日),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7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室及泰兴市黄桥镇***号房屋、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室及泰兴市***号房屋、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号东数第*户房屋、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泰兴市黄桥镇***的房屋与各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除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义务外,还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894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44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向本院书面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嗣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首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以(2019)苏1283民初69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镇××社区××鹤××号的房地产、泰兴市××室、***名下位于泰兴市××小区××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桥镇××组的房产,并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2021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向本院书面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在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9月6日、2022年3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6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名下银行存款账户5个、***名下存款账户14个(均余额不足),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座落于泰兴市××北路××精品商城××室、××桥××号两处房地产,本院在执行(2020)苏1283执恢617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资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及后续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两房产启动第二轮拍卖,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两房产进行了第二轮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不申请以物抵债。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镇××社区××鹤××号的房地产、泰兴市××室两处房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两房产进行了拍卖。其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市××号房地产进行拍卖。经竞价,竞买人***以221853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市××室房地产进行拍卖。经竞价,竞买人***以56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系列案件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分配得2582916元(含垫付的评估费24600元)。 4.*****名下有位于泰兴市××小区××户房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经竞价,竞买人***以22189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系列案件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分配得2165400元(含垫付的评估费18000元)。 5.**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桥镇××组的房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以(2019)苏1283民初69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桥镇××组的房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泰兴市××桥镇××组农机综合楼的执行行为。经本院书面审查,本院驳回了上述异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不服本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审理。 6.**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镇××社区××鹤××号的房地产、泰兴市××室两处房产进行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分配得2582916元(含垫付的评估费246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小区××户房屋进行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分配得2165400元(含垫付的评估费18000元);合计受偿4748316元(含垫付的评估费42600元);本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桥镇××组的房产,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移送审查,且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因该财产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亦正在进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可以处置,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