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龙威达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泰兴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龙威达电子商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65849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龙威达电子商务中心负担45元,由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5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8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1年8月3日、9月18日、11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经查,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系法定代表人**所有,该处房产已被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实际已不经营。
四、2021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65849元、诉讼费1615元及相应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剩余67464元及相应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照片、拍卖裁定书、电话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冻结但是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10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