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2民初2129号
原告: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某。
原告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斡尔族自治旗千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因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付清《莫旗民族园曲棍球训练中心曲棍球场草坪铺设工程项目》所有欠款及相关费用,现原告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806.56元,由原告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占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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