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2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余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菲,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6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代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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