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02执恢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冈顺天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8669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0711-2。
法定代表人:熊先明(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顺天窑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法履行(2016)鄂11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鄂1102执8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一台。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1102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的雷克牌车辆一台。在第一次网络拍卖过程中鄂J×××××的雷克牌车辆已经流拍。申请人黄冈顺天窑炉有限公司申请依照第一次拍卖流拍价154721.60元接受该车以抵偿债务,本院依法作出(2019)鄂1102执恢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作价154721.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冈顺天窑炉有限公司抵偿154721.60元。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依法作出(2019)1102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湖一路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25005)。通过社区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小军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