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顺天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8669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0711-2。
法定代表人:熊先明(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顺天窑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账款及费用35万元,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4405元;责令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偿还费用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并由被执行人***、黄冈市金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以(2018)鄂1102执80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的雷克牌车辆一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