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9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四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605096257520J。
法定代表人:宋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国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磐石街道办事处金座国际商贸城南郊,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13127506529。
法定代表人:范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路,组织机构代码911306276920807254。
法定代表人:万喜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691执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人民陪审员 甄彦彬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