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初71号
原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万喜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号(新华大厦)首层底商03,二。
法定代表人:陈津川,经理。
原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86元,减半收取计73443元,由原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
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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