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23民初2425号
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牛家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龚雪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万喜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分期限付款,故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0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宏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