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91民初589号
原告: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96257520J。
法定代表人:宋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金座国际商贸城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3127506529。
法定代表人:范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6920807254。
法定代表人:万喜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裕保公司)与被告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万鑫公司)、被告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县万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裕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被告曹县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长青、被告唐县万盈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喜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裕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偿还其借款8878028.4元,并按月息3%支付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曹县万鑫公司为河北裕保公司办理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承担河北裕保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河北裕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共同偿还河北裕保公司借款本金2480万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河北裕保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5万元,放弃曹县万鑫公司为河北裕保公司办理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20日河北裕保公司与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共同向河北裕保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3%。合同签订后,河北裕保公司依约向曹县万鑫公司支付3000万元,曹县万鑫公司偿还部分本息后,剩余本息一直未还。2017年9月10日,河北裕保公司与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确认了欠款金额,并约定二公司应予2017年9月17日前偿还河北裕保公司21878028.4元,以曹县万鑫公司开发的云图科技城项目外临街门脸和3号办公楼折价抵顶余款14849971.6元。还款协议签订后,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又偿还1300万元,但曹县万鑫公司开发的云图科技城项目外临街门脸和3号办公楼因其无法为河北裕保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致河北裕保公司无法取得抵债房产。按照双方2017年9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对帐结果及约定,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截止2017年9月17日拖欠河北裕保公司本金24800000元,利息11928000元,后支付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300万元。
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在答辩中均认可河北裕保公司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河北裕保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转款凭证4张、借款收据3张、《还款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承认河北裕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北裕保公司、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017年9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河北裕保公司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依约应向河北裕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依照约定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2017年10月31日前按照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河北裕保公司主张2017年10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对河北裕保公司要求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8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利息应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第三,本案双方约定如曹县万鑫公司和唐县万盈公司不能履行协议导致河北裕保公司提起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曹县万鑫公司和唐县万盈公司负担。根据河北裕保公司提交的各方均无异议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发票、河北裕保公司与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诉讼代理费收据,可以认定河北裕保公司就本案支付律师费2051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44850元,上述费用依约应由曹县万鑫公司、唐县万盈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河北裕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裕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51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44850元,共计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50元、保全费1万元,均由曹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唐县万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泽峰
人民陪审员  宋东锦
人民陪审员  狄 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禹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