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泰建筑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泰建筑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商初字第826号
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组织机构代码5992854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城东路27巷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又名***、***),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缗南一路东段西侧)。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55元,由原告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雪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