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6821423M,住所地金乡县金城东路27巷75号(原缗南一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终1851号(2020)鲁0828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