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城东路27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682142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名,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名追偿权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名偿还311547.1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短信链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山东农商银行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扣划907元,转交执行费907元。
3.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1月3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保险信息,但根据反馈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8.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9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