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惠阳区淡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763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138号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UK4A20。
法定代表人:纪娜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英,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仪,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惠阳区淡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三路7号(穗丰楼)第四层01房(3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3576465273B。
负责人:罗林周。
被告: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平深路二和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23196175370D。
法定代表人:宋容新。
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惠阳区淡水分公司、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1元,保全费3331元,共计8042元,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宝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