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003民初131-3号
原告辽宁建发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辽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应当以整体清算金额为准,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入,仅土地出让金一项即为28390万元,因此,清算金额将高达数亿元(附审计报告两份为证),本案一审应当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移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骞
审 判 员 何经涛
人民陪审员 吴雁宏
法官助理关植仁
书记员张恺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