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00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