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亿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天阳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6391351B。
法定代表人:环**。
被告:常熟锐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支川西路芝川创客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QEDYB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亿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熟锐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超